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麦政发〔2015〕5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属及驻区有关单位: 修订后的《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15年4月27日区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2013年7月18日印发的《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麦政发〔2013〕65号)同时废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政府 2015年5月7日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2015年4月27日区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一、第七届天水市麦积区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的新一届区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天水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按照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及中央、省委、市委、区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一系列规定要求,制定本规则。 二、区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党的十八大精神,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解放思想,改革开放,凝聚力量,攻坚克难,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加快与全省、全国同步建成全面小康社会的进程。 三、区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区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区长、副区长,区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同志。 五、区政府组成人员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六、区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领导区政府工作。副区长协助区长工作。 七、区长(区政府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党组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和区政府专题会议。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区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区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区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九、区长外出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主持政府工作。 十、区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领导本部门的工作。区政府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区政府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审计局在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对区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区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维护团结统一,切实贯彻落实区政府各项决策部署。
第三章 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一、区政府要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机构职能体系,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均等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十二、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充分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注重开放开发,推动经济转型跨越发展、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生态绿色持续发展。 十三、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形成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四、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设,完善基层社会管理服务,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 十五、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完善政策措施,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十六、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创新执法体制,完善执法程序,推进综合执法,严格执法责任,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十七、区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向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议案,制定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行政措施或决定。严格执行《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提请区政府审议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区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区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十八、起草规范性文件,要坚持从区情实际出发,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愿,使所确立的制度措施能够切实解决问题,简明易行。规范性文件实施后定期评估清理,及时修订完善。 十九、区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其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侨的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区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区政府批准。区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区政府审查备案,由区政府法制机构承办。区政府法制机构要严格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二十、区政府各部门要完善执法程序,明确具体操作流程,重点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 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确定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执法责任和责任追究机制,加强执法监督,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干预,防止和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惩治执法腐败现象。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二十一、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二十二、制定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和区委重要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财政预算,经济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社会管理重要事务和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区政府党组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二十三、区政府各部门、各乡镇提请区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相关机构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乡镇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委托第三方或联合第三方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二十四、区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要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五、区政府在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重大决策部署,须先提出意见,报经区委同意后部署实施。 二十六、区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区委、区政府的决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区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落实。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七、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 深化政务公开,向社会全面公开政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 二十八、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党组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和区政府专题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区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措施,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 二十九、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三十、区政府要自觉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报备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区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不断改进工作。 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改进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建立常态化监督制度。 三十一、区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依法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区政府报告。 三十二、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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