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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广局
(2017/7/2 21:22:14) 新闻来源: 作者: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以及省、市关于文化、文物、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旅游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区文化、文物、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旅游事业发展战略、规划和年度计划;管理指导全区广播影视宣传、创作,把握正确舆论导向;拟定全区文化、出物、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旅游事业的规范性文件。
(二)推进全区文化、广播影视、旅游领域的公共服务,指导全区文化、广播影视、旅游设施建设和基层文化、广播设施建设;组织开展对外文化艺术、文物、广播影视、旅游事业交流和学术研讨活动;归口管理组织实施全区重大文化活动,广播影视宣传活动及文化广播影视系统项目工作。
(三)拟定全区文化、广播影视、旅游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协调文化、广播影视、旅游产业发展。
(四)推进全区文化、文物、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事业管理体制改革,推进文化市场综合执法体制改革,承担行政执法制度建设、队伍建设和绩效考核工作。
(五)指导管理文化广播影视系统各业务单位,组织实施系统各单位的绩效考核工作;归口管理全区文化、广播影视、旅游业社团的资格审查。
(六)承担全区文化事业管理职责,拟定社会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区各类社会文化事业的建设与发展;组织开展各类群众文化活动;拟定全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优秀民间民俗文化的传承普及工作。
(七)承担全区文学、艺术事业指导、管理责任;拟定全区艺术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提导全区艺术创作和艺术生产,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制定全区广播影视、文艺方面的比赛、评奖等活动的管理办法及实施方案。
(八)拟定全区文物、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做好区域内文物的保护、研究、开发、利用工作;审核、推荐、申报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晋等升级;配合有关部门,按照文物保护法的要求,做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
(九)组织全区野外文物的抢救性清理、发掘,组织考古学调查;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全区文物、博物馆、古建筑维修设计和施工单位的有关审核事务及相关资质、资格认定工作。
(十)拟定全区“扫黄打非”专项行动、文化娱乐场所、文物市场、出版物市场、音像市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演出市场、美术品市场、印刷业(含打字复印)、电影市场、艺术培训市场的发展规划、专项整治方案、管理措施并指导实施和宏观管理工作。
(十一)指导全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拟定全区“扫黄打非”工作计划,协调组织文化行政执法机构及相关部门对各类文化市场大要案的查处工作,严历打击各类违法经营行为,从严查处违法安装和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违法接收和传递境外卫星电视节目和走私盗版影片放映行为;履行文物行政执法职责,依法组织查处全区文物违法案件,协同有关部门查处文物犯罪重大案件。
(十二)拟定全区广播电视和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规章制度;负责中央、省、市广播电视节目无线覆盖、有线传输、多媒体和“村村通”等工程规划、建设和日常监管;管理全区广播影视和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科技工作,组织广播影视新技术、新标准的推广和应用;负责监管全区广播影视节目传输、监测和安全播出。
(十三)负责全区广播影视、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的审核、审查、报批和业务的管理,管理全区广播影视节目制作民办机构;管理全区广播影视节目、信息网络视听和公关视听载体播放的视听节目,审查其内容和质量。
(十四)负责全区广播电视网络发展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充分发挥广电网络的优势,支持广电事业的发展;负责全区各级广播电视台、站播出节目及转播工作的宏观管理;负责全区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专营、安装及接收节目的管理。
(十五)负责全区广播台、站,各电视差转台、调频转播台的广播、电视宣传、新闻报道的管理工作;负责全区小功率电视差转台、小功率调频广播转播台的规划布台、建设运行和维护、管理,使用频率的指配,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批,办理相应的手续;管理全区电影发行、放映工作,指导电影发行放映部门的业务工作,实施国家“2131”电影工程。
(十六)综合协调全区旅游资源的规划和开发;会同有关部门审查、申报旅游开发建设项目;管理、检查全区旅游建设资金的使用;指导全区旅游业的信息化建设;承担规范全区旅游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服务质量、维护旅游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责任。
(十七)负责全区旅游行业的统计、年检、审计工作;负责全区国内旅游社、星级饭店、旅游汽车公司、定点单位以及其他经营旅游业的企事业单位的审查、申报、管理工作。
(十八)制定全区国内旅游、入境旅游和出境旅游的市场开发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全区旅游整体形象的宣传和重大促销活动;培育和开发国际、国内旅游客源市场;负责全区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指导旅游应急救援;指导和协调假日旅游工作,及时发布相关信息;监测全区旅游经济运行;组织开展旅游业和从业人员的认证工作;指导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
(十九)制定全区文化、文物、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旅游行业的教育培训计划,组织开展相关业务人员和各类市场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
(二十)承办区委、区政府和省、市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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