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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局
(2017/7/2 21:20:42) 新闻来源: 作者:

主要职责:
(一)负责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有关制度。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基本制度,拟订全区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拟订全区环境保护规划,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订和监督实施全区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水源地保护规划,监督管理环境保护规划、政策、法规、标准的执行。
(二)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解决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应急、预警、调查处理,协调解决跨区域和辖区内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区重点流域、区域和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开展全区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
(三)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牵头拟定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全区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光、恶臭、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负责限期治理、“三同时”、排污许可证和排污申报登记等制度监督管理,指导全区城镇环境综合整治。
(四)负责落实全区污染减排目标的责任。贯彻落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负责落实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督查、督办、核查全区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保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工作。
(五)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的责任。参与重大经济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提出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重大经济政策环境保护方面的建议,审批有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指导监督各乡镇做好开发建设过程中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六)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拟定全区生态保护规划,监督管理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以及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的恢复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全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参与辖区内新建各类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自然保护区的审查、审批。
(七)承担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拟定全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农业污染防治、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和报批农村污染防治、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指导全区农村生态示范创建、生态农业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初审和报批全区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并实施监督管理。
(八)负责核与辐射环境安全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核与辐射有关政策、规划、标准的实施,参与核与辐射应急事故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放射源、电磁辐射、放射性与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
(九)负责危险固体废物及废弃化学品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危险固体废物及废弃化学品污染防治政策、规划,按照废物名录及污染防治标准、规范,监督管理和指导全区危废、危化污染防治工作。
(十)负责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推广应用。承担环境保护治理污染技术的引进和推广,组织开展适用环保技术工程示范,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清洁生产及环保产业发展。
(十一)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环境监测制度和技术规范,负责全区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环境应急监测。组织对全区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负责建立和管理全区环境监测网络和环境信息网络,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区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十二)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牵头组织开展绿色单位系列创建活动,指导和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三)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全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建设工作。与区财政部门共同组织审核、报批争取国家和省上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并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负责环境保护合作与交流工作。
(十四)承办区委、区政府和市环保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牵头承办区环境保护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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