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的决策部署,有序引入优质境外金融机构投资期货公司,提升我国期货业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和国际竞争力,证监会会同相关部委制定《外商投资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简称《外资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外资办法》内容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明确适用范围。外商投资期货公司界定为单一或有关联关系的多个境外股东持有(包括直接持有或间接控制)公司5%以上股权的期货公司。二是细化境外股东条件。境外股东须为金融机构,且具有良好的国际声誉和经营业绩,近3年业务规模、收入、利润居于国际前列,近3年长期信用均保持在高水平。三是规范间接持股。要求境外投资者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实际控制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的,应转为直接持股,但对通过境内证券公司间接持有期货公司股权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予以豁免。四是明确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规定。外商投资期货公司所有高级管理人员须在境内实地履职,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高级管理人员数量不得低于高级管理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五是对文本语言和信息系统部署提出要求。
欢迎社会各界对《外资办法》提出宝贵意见,证监会将根据公开征求意见的反馈情况,对《外资办法》作进一步修改并履行程序后发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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