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麦积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监管体系建设方案
为了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资金使用安全,根据《天水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监管体系建设方案》和《天水市麦积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建立全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稳定增长机制,坚持项目资金到村到户,切实使资金直接用于扶贫对象,增强资金使用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把项目资金分配与工作考核、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结果相结合,探索以奖代补等竞争性分配管理办法。以扶贫攻坚规划和重大扶贫项目为平台,建立扶贫和涉农资金整合工作机制,集中解决突出贫困问题。强化监管责任,建立分级和部门监管责任制,管好用好资金。坚持和完善资金项目计划公告公示制,有效发挥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职能作用,加大违纪违法行为惩处力度。探索建立扶贫资金第三方和社会力量参与监督工作体制,进一步规范财政扶贫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
二、基本原则
(一)扶贫项目从项目库中择优选择的原则。
(二)“项目跟着规划走、资金跟着项目走、责任跟着资金走”和“谁管项目、谁用资金、谁负主责”的原则。
(三)精准扶贫、效益优先、程序规范、资金安全的原则。
(四)资金监管与计划规划相衔接的原则。
(五)条块结合、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原则。
(六)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全方位、全覆盖的原则。
(七)程序规范、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监管范围
(一)资金范围。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省市区三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包括:中央和省市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扶贫贷款贴息资金、区级特色优势产业培育资金、东西扶贫协作资金、定点帮扶资金和社会扶贫资金等。
(二)使用范围。全区4个特困片带中识别认定的贫困村和贫困人口。
四、监管内容
(一)根据全市“1461”和全区“2613”扶贫攻坚工程总体要求,区级按当年财政收入增量的20%以上增列专项扶贫资金预算情况以及对相关政策规定的落实情况。
(二)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计划的执行情况,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和资金专项整治工作落实情况。
(三)扶贫资金项目评估设计、可行性研究、扶贫任务和投资概算等审批审定情况。
(四)项目实施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公告公示、扶贫协议合同制等落实情况。
(五)扶贫规划计划编制、项目建设内容、补助标准和投资规模等情况。
(六)项目进度、审核报账、资金拨付、项目质量、扶贫效益、检查验收、资料归档管理情况。
(七)相关部门工作人员遵纪守法和执行扶贫政策情况。
(八)其他需要监管的内容。
五、监管责任
(一)分级负责制。
1.区委、区政府是扶贫项目资金的监管主体。区委、区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监管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监管直接责任人。区委书记主要负责扶贫资金监管的廉政责任,区长主要负责扶贫资金的规范运行、项目建设进度、质量和效益责任。分管负责人具体负责扶贫资金的日常管理和规范使用工作。区扶贫主管部门是资金监管的具体单位,主要负责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计划编制、项目筛选论证、扶贫项目的实施管理、扶贫资金管理、扶贫资金预拨和资金报账、扶贫项目验收及子项目竣工审计等。
区委、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每年对扶贫资金使用情况检查不少于2次,分管负责人每季度至少检查1次,检查情况逐级上报。
2.乡镇负责扶贫项目资金的具体监管。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为监管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监管直接责任人;乡镇党委书记主要负责扶贫资金监管的廉政责任,乡镇长主要负责扶贫资金的规范运行、项目建设进度、质量和效益责任,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扶贫项目资金的日常管理和规范使用工作。乡镇确定扶贫资金监管工作联络员,负责扶贫资金监管工作、监管台账建立和信息报送工作。
3.项目村建立项目资金村民监督员制度。监督员负责对本村扶贫项目建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发现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及时向扶贫资金主管部门报告。
(二)部门责任制。
1.区扶贫资金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管理资金的使用要求,负责监管项目计划的落实、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项目建设进度,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质量管理、项目竣工验收和费用支出的审查工作。
2.项目具体实施单位负责监管按项目计划进行建设、按设计要求组织施工、按规定使用资金、按时完成工程建设任务、准备报账材料、提供项目资料、建立会计档案等工作。
3.区财政部门负责扶贫资金的报账监管。
4.审计、监察部门和检察机关负责违规违纪问题的查处,并逐步建立乡级审计、检察联络员制度。
六、监管方式
(一)上下结合,省市区乡四级联动,以区为主。定期组织区财政、扶贫、发改、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开展专项联合检查,召开资金监管联席会议,定期通报情况、研究问题、制定改进措施。
(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扶贫资金监管实行属地监管责任制。属地监管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属地负责监管的领导责任和具体责任,行业部门负责监管的检查指导责任。
(三)阶段性重点监管与日常监管结合,以日常监管为主。
1.定期监管。定期组织区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对扶贫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对发现的一般性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发现的涉及全局的问题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
2.统计报告。区扶贫资金主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完成情况统计季报、半年报、年报制度。
3.督查考核。日常监管与扶贫工作业绩考核、扶贫资金使用绩效考核及相关扶贫专项调研等工作相结合,重点督查资金预拨、规范使用、报账进度等。
(四)政府监管与社会监督结合,以政府监管为主。
1.公告公示。区扶贫资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扶贫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定期定点进行公告公示。区级扶贫项目和资金由相关扶贫资金主管部门在乡镇进行公示;乡镇扶贫项目和资金由乡镇政府在行政村进行公示;区扶贫资金主管部门要设立监督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2.审计监管。坚持每年对扶贫资金使用情况审计1次,审计结果在适当情况下向社会公告。扶贫项目竣工后,经审计部门审计并出具审计意见书,方可竣工验收和报账。
3.第三方监管。对专业性强、技术含量高的重点扶贫项目聘请第三方进行监管。
(五)实地监管和网络信息平台监管结合,以实地监管为主。
1.区扶贫资金主管部门对所有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实地监管。项目乡镇村对所有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实地监管。
2.到村到户项目由项目所属乡镇通过政务公开栏、明白卡、手机短信等形式向建档立卡贫困户告知。
3.开发扶贫项目资金监管软件。以资金数据运行的动态监测和统计分析为基础,构建省市区乡四级网络监管平台,逐步延伸到项目实施单位,实现资金运行全过程网格化监管。软件开发成熟前,暂使用电子文本监管。
七、责任追究
(一)对违法使用扶贫资金的行为,除如数追回扶贫资金外,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二)对违纪使用扶贫资金的行为,除如数追缴扶贫资金外,由主管部门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纪处理。
(三)对违规使用扶贫资金的行为,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涉及省级以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由市级扶贫、财政部门申报省财政在年度决算中如数扣款;涉及市、区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由同级扶贫、财政部门在财政年度决算中如数扣款。对违规行为,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纪处理。
(四)对其他违反财政法规的行为,视情节依法依纪予以处理。财政追回和抵扣的违纪资金仍然全部用于扶贫工作。
(五)对监管不力或失职渎职者按党纪政纪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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