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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积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区级项目库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2015/5/23) 新闻来源:区委办 作者:

天水市麦积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区级

项目库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实施好全省“1236”扶贫攻坚行动、全市“1461”、全区“2613”扶贫攻坚工程,规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根据《天水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县级项目库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和《天水市麦积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库建设的范围是全区4个特困片带中识别认定的贫困村及非贫困村

第三条 项目库建设坚持以下原则: 

(一)区政府负总责、相关部门协同配合、扶贫部门具体承办的原则; 

(二)竞争选项和科学立项的原则;

(三)以规划为依据、适度超前的原则;

(四)重点支持建档立卡精准识别认定的贫困村和贫困户的原则;

(五)群众参与、公开申报的原则;

(六)精准扶贫的原则;

(七)年度计划从项目库中择优选择的原则; 

(八)量力而行、分批实施的原则。 

第四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库由财政、扶贫、发改、宗教等扶贫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适用于全区各类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第五条 入库项目要按照群众参与、行业评估、民主会商、政府决策的立项程序确定。到村到户项目先由村委会会同村监委会提出项目预选方案,再由村民代表表决选择后上报。乡镇是项目的申报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是项目的评估论证单位,承担本行业扶贫项目的评估论证、编报概算、批复设计等职责。区扶贫主管部门是项目库建设的承办单位,负责项目的入库审定管理,根据各乡镇政府审定上报的项目,建立区本级备案项目库。 

第六条 项目类别和投资方向以《天水市麦积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九条为准,主要围绕全市“1461”和全区“2613”扶贫攻坚工程,以基础设施建设、富民产业培育、易地扶贫搬迁、金融资金支撑、公共服务保障、能力素质提升、项目实施管理等选择项目。 

重点项目围绕精准扶贫到村到户确定,主要是: 

(一)整村推进项目; 

(二)村组道路、安全饮水、危房改造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三)种养业、科技扶贫等富民产业培育项目; 

(四)易地扶贫搬迁项目; 

(五)小额信贷、互助资金等金融支撑项目; 

(六)“两后生”、青壮年劳动力技能培训等能力素质提升项目; 

(七)其它到村到户项目。 

第七条 投资较大的工程类项目要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施工设计图)和立项批复,非工程类项目要有立项批复、项目实施方案,明确项目建设内容、资金具体用途、投资补助标准、扶持贫困村户名单、扶贫效益及项目负责人等内容。

第八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严格按照《天水市麦积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具体要求,组织做好项目的筛选论证工作,确保入库项目的科学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可用性,不断提高入库项目质量。 

第九条 区级项目库以上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际投入额度1:2—1:3的规模建设。 

第十条 项目库实行有进有出、动态管理,做到成熟一批、入库一批、定期更新,更新时间为每年六月中旬和十二月中旬。对列入项目库两年以上,尚未纳入计划或无法实施的项目,清理出库。

第十一条 当年实施的项目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从上一年度纳入项目库的项目中择优选择。原则上入库时间半年以上的项目可列入年度计划,个别确需调整实施的项目要报省市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区政府是项目库建设的主体。区扶贫主管部门对纳入项目库的项目,经区政府审定后要及时上报市级扶贫主管部门。上报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性质、申报文号、审批文号、建设内容、投资概算、扶贫效益、项目主管单位等。 

第十三条 区扶贫主管部门对乡镇上报的项目要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相关规定的项目,汇总后纳入区级项目库,并上报市扶贫主管部门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

第十四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库要与其他部门建设的项目库进行信息交换,避免多头申报、重复建设。

第十五条 项目库实行网上申报和专职信息员管理,减少中间环节,提高运行速度,实现信息共享。 

第十六条 各乡镇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超前谋划,扎实做好项目库建设工作。要把项目库建设与绩效考评相挂钩,明确工作职责,提高项目库建设水平。

第十七条 建立项目库建设责任追究制度,对虚报、编造、重复上报项目者,除剔除入库项目外,还要视情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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