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麦积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资金使用安全,根据《甘肃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天水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和区委、区政府《关于扎实推进新一轮扶贫开发工作的实施意见》,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中央补助、省级财政预算安排和市、区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全区农村贫困片带、少数民族聚居区、国有贫困林场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促进消除农村贫困现象的专项资金。
本细则所指扶贫对象是指根据中央和省上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贫困人口。
本细则适用于全区各类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使用方向分为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扶贫贷款贴息资金、区级特色优势产业培育资金等。
第四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坚持精准扶贫的原则,用于扶贫开发项目。资金重点投向识别认定的贫困村和贫困户。
第五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专项下达,专款专用。
第二章 资金分配
第六条 中央、省级财政分配的专项扶贫资金和市、区财政专列的扶贫资金,按照全区“2613”扶贫攻坚工程目标任务和区上实际,突出重点、统筹安排。区级按当年地方财政收入增量的20%以上增列本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预算。
第七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要求,重点投向全区4个特困片带中识别认定的贫困村和贫困人口。
第八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分配要注重效益,突出正向激励作用,采取因素分配和竞争性分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配。区扶贫主管部门在分配资金、制定计划时,必须征求有关乡镇党委、政府和部门的意见,做到重点突出、公正公平、公示公开。
积极推行以奖代补、先建后补、民办公助等办法,优先支持工作基础好的贫困村和减贫效果好的项目。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九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必须遵循以下基本方向:
(一)基础设施建设。围绕改善农村贫困地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支持贫困村村组道路、桥涵、防洪河堤建设,小型公益性生产设施建设等。
(二)富民产业培育。围绕培育和壮大林果、蔬菜、畜牧、中药材等优势产业,支持贫困户发展种植业、养殖业、设施农业,推广优良品种和先进农业实用技术等。区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重点用于扶持特色优势产业发展、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项目。
(三)易地扶贫搬迁。支持易地搬迁贫困户住房建设;支持易地搬迁生产生活条件改善,增收致富项目培育;支持贫困户危房改造。
(四)金融资金支撑。围绕帮助农村扶贫对象解决生产性资金短缺困难,支持贫困地区建立村级互助资金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对扶贫贷款实行贴息,支持惠农小额贷款保险等。
(五)能力素质提升。围绕提高农村扶贫对象就业能力和生产能力,支持“两后生”等贫困户家庭劳动力参加学历、技能“双证”职业教育;支持贫困群众接受实用技术和劳务技能培训。
(六)公共服务保障。围绕在贫困村开展信息、文化、卫生等科技扶贫工作,重点支持贫困村综合性科技培训、信息化建设等。
(七)项目实施管理。围绕编制、审核扶贫项目规划,督查考核、实施管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发生的相关费用。
(八)精准使用范围。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在支持桥涵建设,防洪、堤坝改造,惠农小额贷款保险,文化、卫生、科技等项目时,要严格按照国家扶贫开发政策规定,将资金用于贫困乡村,不得突破使用范围。
第十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及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弥补企业亏损。
(四)修建楼堂馆所、贫困林场棚户区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五)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六)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七)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企业担保金。
(十)个人私存私放和其他与本细则规定不相符的支出。
第十一条 依据省市项目管理费按2%提取的原则,区级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按1%提取。
区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实行单独提取,与上级安排的项目管理费一并分账管理,专门用于扶贫规划编制、项目库建设、项目评估、勘察设计、项目招投标、质量监理、督查考核、检查验收、成果宣传、档案管理、项目公告公示、报账管理等相关经费开支。
第十二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补助标准按照省上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区财政、发改、扶贫部门以全区“2613”扶贫攻坚工程和重大扶贫项目为平台,围绕4个特困片带和整村、整乡推进项目,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各负其责、各记其功”的原则,制定具体的项目资金整合办法,整合行业扶贫资金和相关涉农资金,开展集中扶贫攻坚。
第十四条 国家和省、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下达后,区扶贫、发改等部门要指导乡镇根据省上、市上资金分配额度、项目建设计划,及时编制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计划。区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由区扶贫办会同农工部、发改、财政等部门依据全区“2613”扶贫攻坚工程和重大扶贫项目,确定资金分配额度,报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编制项目计划。财政扶贫资金项目计划经区扶贫攻坚行动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审定后,逐级报省、市财政、扶贫、发改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区级实行项目资金预拨制。预拨资金经项目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文件审核后支付。预拨资金的限额为:工程类项目预拨扶贫资金计划数的50%,种养业项目预拨扶贫资金计划数的80%。
第十六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财政年度(24个月),当年未竣工的项目结余资金可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超过两个财政年度未支出的资金,由省、市、区财政部门负责收回并调整安排用于新的扶贫项目。
第十七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中符合政府采购规定的,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参照行业投资标准设计,其中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按相关规定实行公开招标;对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可采取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实施;对1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可通过调研协商确定施工企业等方式实施;利用扶贫资金实施的包含群众投工投劳的到户基础建设项目(圈舍、蔬菜大棚等),可不进行统一招标,对其中物资采购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财政扶贫资金实行区级报账制、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由项目主管部门专账核算。扶贫资金报账人为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等最终收款人,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项目资金直接支付至中标或成交供应商,不得通过行业部门、乡镇政府转拨,但报账资料必须经行业部门和乡镇政府严格审核,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计划、项目实施责任书(或项目实施合同书)和项目施工进度,提出用款计划并附报账凭证,按规定程序由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合规性审查后,按国库集中支付流程支付资金。
第十九条 区财政局要按照相关规定将扶贫资金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统一管理。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履行管理职责。
(一)区扶贫、发改、宗教等部门负责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计划编制、资金和项目管理等职责。
(二)区财政部门负责扶贫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审查、资金拨付等职责。
(三)区审计部门负责扶贫项目竣工审计。
(四)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扶贫项目的评估论证、概算审定、立项审查、初步设计批复、项目实施、决算审核、报账申请等职责。
第二十一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制。
(一)项目选择。财政扶贫项目的立项要实行群众参与、行业评估、民主决策的办法确定。安排到村的项目,以村为单位,先由村委会会同村监委会提出项目预选方案,再由村民代表表决选择后上报所在乡镇政府。乡镇政府根据项目性质向相关行业部门申报立项,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论证考察后,由扶贫资金主管部门审查筛选并纳入项目库。
(二)项目库建设。区扶贫主管部门要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扶贫开发政策,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扶贫项目库,实行定期更新、动态管理,并报省、市扶贫部门备案。按照有关要求和轻重缓急的原则,从项目库中择优选取项目,列入年度项目安排计划。未进入项目库的项目,不得列入年度安排计划。
(三)项目计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计划要明确资金具体用途、投资补助标准、项目建设内容、资金用款计划、实施单位、项目负责人、扶持人数、扶贫效益等内容,并作为资金监管、绩效评价和年度考核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四)项目实施。区扶贫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区农业、畜牧、交通、水务、建设、教育、卫计、人社等部门为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公益性基础设施项目,由扶贫、水务、交通等单位按第十七条规定组织实施,中标单位负责工程建设,乡村做好配合;村内巷道硬化及实物直接补助到户项目,由乡村具体实施;富民产业培训项目,由区产业办具体实施;补助到户到人项目,资金通过“一折统”发放到户。
(五)项目调整。计划项目确定后不得随意调整。如出现项目终止实施、无法实施确需调整的,需经原立项审批部门审定同意,并报省、市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六)项目验收。对已建成的扶贫项目,由区扶贫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项目所在地乡村干部、群众代表和专业技术人员共同验收,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总结和绩效评价。总结评价的内容包括:基本情况、资金到位、使用和管理情况、项目质量、绩效评价。绩效评价要对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对项目建设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作出客观公正的分析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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