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各镇及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在项目核心区或项目村中心区进行乡村公示。
第二十四条 贫困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项目实施所在村委会,有权深度参与资金项目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指出项目实施中的不足或问题并督促及时整改。
第七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五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对所属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进行绩效评价;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对全区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组织绩效评价。
第二十六条 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绩效评价,纳入乡镇和部门领导班子和一把手实绩考核。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通报批评、督促整改;情节严重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处理。
(一)不按要求报备部门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项目实施方案的;
(二)对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下达资金项目计划不按规定调整的;
(三)不按行业规范及有关要求实施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四)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监督不到位的;
(五)对存在问题整改不及时或整改不到位的。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纪对有关责任人追责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截留、挤占、挪用、贪污资金的;
(二)实施项目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三)群众反映较大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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