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区级政府部门及驻区单位
第十批取消承接新增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麦政发〔2017〕8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单位及驻区有关单位:
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政府部门第二十批取消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甘政发〔2017〕36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增设河道湖泊排污口设置和扩大审核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甘政发〔2017〕52号)《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政府部门第十七批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天政发〔2017〕7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新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2016年第10号)等文件精神。经八届区人民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区级政府部门及驻区单位第十批取消、承接和新增行政审批等事项16项。涉及区级政府部门行政审批等事项共11项,其中区级政府部门取消行政许可项目3项、取消部分内容行政许可项目1项、承接行政许可事项1项、新增行政许可项目1项、行政许可事项合并实施事项2项、取消其他行政权力事项2项、承接其他行政权力事项1项;涉及驻区单位的行政审批事项5项,其中驻区单位取消行政许可事项1项、新增行政许可事项3项、新增备案制管理事项1项。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各相关部门、单位要认真做好取消、承接和新增行政审批等事项的落实工作。对决定取消的项目,一律不允许再进行审批或者变相审批;对承接的项目,要加强与原实施单位进行业务衔接,切实承接到位;对新增的项目,要加强相关法律、业务知识的学习,明确审批责任、时限和程序,严格规范审批行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同时,要及时做好甘肃省政务服务网行政权力事项库的变更维护工作,进一步简化优化行政审批流程,细化完善监管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不断提高行政效能,为全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附件:区级政府部门及驻区单位第十批取消承接和新增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目录(16项)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政府
2017年8月14日
附件
区级政府部门及驻区单位第十批
取消承接和新增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目录(16项)
一、区级政府部门取消承接新增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目录(11项)
(一)区级政府部门取消行政许可项目目录(3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
机关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取消依据 |
1 |
公章刻制审批(公章刻制企业的审批除外) |
区公安分局 |
取消审批后,实行公章刻制备案管理,继续保留公安机关对公章刻制企业的审批。按照修订后的《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有关要求,明确监管标准、要求和处罚措施,要求公章刻制企业在刻制公章后,将用章单位、公章刻制申请人、印模等基本信息报公安机关备案。公安机关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统一的公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实现公章刻制网上备案、信息采集及公众查询。 |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政府部门第二十批取消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甘政发〔2017〕36号)、《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政府部门第十七批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天政发〔2017〕70号)。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
机关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取消依据 |
2 |
建设工程项目抗震设防要求审批 |
区地震局 |
取消审批后,《需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估的建设工程目录(暂行)》范围内涉及安全强制性评估的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估,评估结果由工程建设单位组织开展技术审查。 |
《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中国地震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的通知》(中震防发〔2016〕44号)等文件精神。 |
3 |
对出卖、转让、赠送集体所有、个人所有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的审批 |
区档案局 |
取消审批后,档案管理部门要做好档案出卖、转让、赠送的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工作。 |
所依据法律废止,《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676号,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七条。 |
(二)区级政府部门取消部分内容行政许可项目目录(1项)
序号 |
原项目名称 |
取消内容 |
实施机关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1 |
设立排版、制版、装订业务、复印、打印、名片制作业务经营单位或者从事复印、打印、名片制作业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的审批 |
取消复印打印业务审批 |
区文广局 |
取消审批后,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完善相关举报制度,深入开展随机抽查、定期检查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发现复印打印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的其他内容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
(三)区级政府部门承接行政许可事项目录(1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原实施机关 |
现实施机关 |
1 |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 |
市文广局 |
区文广局 |
(四)区级政府部门新增行政许可项目目录(1项)
序号 |
项目
名称 |
实施机关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河道、湖泊排污口设置和扩大审核 |
区水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
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增设河道湖泊排污口设置和扩大审核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甘政发〔2017〕52号)。 |
(五)区级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事项合并实施事项目录(2项)
序号 |
合并项目名称 |
实施单位 |
合并后项目名称 |
备注 |
|
1 |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 |
区人社局 |
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人才中介服)及其业务范围的审批 |
因两项目业务范围重叠,根据简政放权精神进行合并。合并后区人社局要做好两项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衔接和批后监管工作。 |
2 |
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的审批 |
(六)区级政府部门取消其他行政权力事项目录(2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
机关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1 |
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章程核准 |
区教体局 |
取消核准后,在学校设立审批过程中严格把关,通过明确章程规范标准、制定范本、加强随机抽查等方式,对学校章程进行管理。 |
2 |
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核准 |
取消核准后,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行事后备案管理,协调工商部门加大各类广告稽查力度,进一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查处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违法行为,通过举办相关培训,提高民办学校依法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的意识。 |
(七)区级政府部门承接其他行政权力事项目录(1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原实施机关 |
现实施机关 |
1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
市质监局 |
区质监局 |
二、驻区单位取消新增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目录(5项)
(一)驻区单位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目录(1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单位 |
1 |
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国税管理范围除外) |
区地税局 |
(二)驻区单位新增行政许可事项目录(3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单位 |
1 |
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地税管理范围除外) |
区国税局 |
2 |
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国税管理范围除外) |
区地税局 |
3 |
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国税管理范围除外) |
区地税局 |
(三)驻区单位新增备案制管理事项目录(1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单位 |
1 |
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的备案(国税管理范围除外) |
区地税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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