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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政发〔2017〕49号】关于印发天水市麦积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2017/5/3 11:02:11) 新闻来源:麦积区畜牧局 作者: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天水市麦积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麦政发〔2017〕49号)

 

各镇政府、道北办事处,区直各有关部门、单位,驻区有关单位:
  《天水市麦积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方案》经八届区人民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各自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政府    
2017年5月2日        

 

   

天水市麦积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方案

 

  为从源头上控制畜禽养殖污染,促进我区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根据国家畜禽污染防治工作总体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1.指导思想。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以加强规划引导为主线,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调整、优化我区畜禽养殖业的生产布局,实现畜禽养殖环节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推动畜牧业发展由主要依靠资源消耗向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转变,促进畜牧业和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
  2.目标任务。2017年4月下旬完成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年底前积极稳妥、依法依规完成确需关闭或搬迁的规模养殖场。自2017年起,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全部实现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到2020年,畜禽粪污利用率达到86%以上。
  二、划定原则
  1.合理布局,统筹规划。统筹考虑近期、中长期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在确保水环境功能完善、水资源安全达标的前提下,兼顾其他环境功能。
  2.因地制宜,划定区域。依据全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生态特征与环境资源,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科学划定,避免盲目扩大禁养区、简单关停养殖场,确保切实可行、操作有力。
  3.规模适度,环保达标。统筹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宜养区,根据不同区域的环境特点和环保要求,突出重点,科学划定,对限养区和宜养区加强监管,严格落实环保措施,确保环保指数达标。
  4.资源利用,持续发展。以标准化治理设施改善为重点,突出资源化综合利用,加强限养区和宜养区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治理和循环利用,坚定不移发展生产保障共给,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相互统一。
  三、划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4.《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第643号令);
  5.《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第9号令);
  6.国家环保部、农业部《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环水体[2016]99号);
  7.《环保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水体〔2016〕144号);
  8.《甘肃省环境保护条例》;
  9.《甘肃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甘政发〔2015〕103号);
  10.《甘肃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规范暨备案管理办法》(甘政发〔2007〕111号)。
  四、划定分类
  根据环保部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办水体〔2016〕99号)文件精神,将畜禽养殖区域划分为禁养区、限养区和宜养区。
  1.禁养区:即在指定范围内禁止建设畜禽规模养殖场的区域。具体分类如下:
  (1)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包括全区在用、备用、应急、在建、规划的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一级水源保护区;所有农村安全饮用水取水点保护区;未划定保护区的农村安全饮用水取水点(具体以区环保部门公布的范围为准)。
  (2)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旅游景区。包括麦积山、小陇山、仙人崖、卦台山等自然风景区和人文景点等(具体以景区景点主管单位公布的范围为准)。
  (3)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包括城市建成区和城市规划区、各集镇及规划区、居民集中居住区及新农村建设规划区、学校、医院及部队营房驻地及其周边500米范围内(具体以区建设部门规划为准)。
  (4)基本农田保护区。包括全区所有的基本农田(以区国土部门土地规划为准)。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和需要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根据城镇发展和区域污染排放总量控制需要,应当禁止畜禽养殖的其他区域;环境质量现状已无法满足环境功能区要求应当禁止养殖的区域。
  2.限养区
  (1)禁养区周边500米范围的控制区。
  (2)现状环境容量无法满足生态环境功能区要求的区域。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制养殖区域。
  3.宜养区
  (1)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的其它宜养区域。
  (2)满足环境容量的养殖区域。
  五、畜禽养殖场的规模分级及管理要求
  (一)畜禽养殖场的规模分级
  根据《甘肃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规范暨备案管理办法》(甘政发〔2007〕111号)文件精神,规模养殖场规模标准为:养猪场:饲养基础母猪100头以上或年出栏生猪500头以上。奶牛养殖场:存栏奶牛100头以上。肉牛养殖场:饲养繁殖母牛100头以上或年出栏肉牛200头以上。肉羊养殖场:饲养繁殖母羊200只以上或年出栏肉羊500只以上。家禽养殖场:年存栏蛋鸡5000只以上或年出栏肉鸡10000只以上。家兔养殖场:饲养家兔1000只以上。对其他养殖场原则上参照执行,并做好污染治理。
  (二)分级管理要求
  1.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建设养殖场的区域,严禁新建、扩建、改建各类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小区),禁止一切经营性畜禽规模养殖活动,农户自养畜禽必须圈养,并做好污染治理和废弃物综合利用。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非核心景区,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注: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经过无害化处理用作肥料还田,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不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属于排放污染物)。现有畜禽规模养殖场在一级水源地保护区内的12月底之前完成关闭或搬迁。对粪污治理措施不到位,造成大气和水污染的养殖场(户)坚决关停并取缔。
  2.在限养区内,实行养殖总量控制,不得新建、改建、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现有的各类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必须做到废弃物综合利用或资源化,污染物达标排放,实行“一场一档”管理,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治。限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由区环保部门牵头、畜牧等相关部门和相关镇配合,责令限期治理,并达到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无法完成限期治理的,依法实施搬迁或关闭。
  3.在宜养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必须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各镇在规划建设畜禽规模化养殖场时,必须科学论证,符合法律和政策要求,实行污染物集中治理和废弃物综合利用,不得影响居住环境和生态环境。未经审批的,由相关镇牵头、相关部门配合,依法组织拆除和关闭。宜养区内出现区域性环境污染或恶化现象,将调整为限养区或禁养区管理。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制。区上成立以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区政府办、发改、财政、环保、农业、工商、水务、畜牧、旅游、国土等部门和各镇负责人为成员的区畜禽规模养殖划定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全区禁养区、限养区、宜养区划定工作的协调指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畜牧局,具体负责禁养区划定协调等日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畜禽禁养区划定工作的服务和指导。
  (二)齐抓共管,靠实责任。各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合作、齐抓共管、严格执法。区宣传部门负责做好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养殖场关闭搬迁等工作的宣传报道,对违法违规排污行为给予曝光。区发改部门负责对养殖项目审批或备案。区财政部门负责对禁养区搬迁或关闭做好财力保障。区环保部门负责对禁养区内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依照环保法律法规下达执法文书,做好关停或搬迁工作,对违法行为联合畜牧、国土、工商等部门进行查处;对宜养区内新建养殖场环评备案。区水务部门对畜禽养殖业禁养、限养区水域保护提出意见及进行备案审核工作。区畜牧部门负责对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选址及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查把关,做好备案登记,服务指导畜禽养殖场完善粪污处理设施,积极配合环保部门做好关停或搬迁工作,对违法行为开展联合查处。区旅游部门负责提出A级景区名录,景区主管部门配合做好划定工作。区国土资源、农业部门对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的用地备案手续进行审批,并对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畜禽养殖场违法占地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各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落实禁养区划定各项措施,积极配合做好关停或搬迁工作,加强对辖区内各类养殖场的管理,落实申报审批制度,杜绝出现未批先建行为。
  (三)加强宣传,综合防治。加大媒体宣传、报道、曝光的力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并逐步建立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公众监督制度,发挥全社会力量,加强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维护良好生态环境,促进全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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