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JFD-2017Z-009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天水市麦积区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麦政发〔2017〕14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单位: 《天水市麦积区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27日
天水市麦积区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规范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天水市房地产管理局天水市财政局关于转发<省住建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天市房〔2017〕22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范围内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的申请、审核、发放、退出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以下简称住房租赁补贴),是指区政府向符合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条件的家庭发放适当货币补助,由其到市场上租住房屋的住房保障方式。 第四条 区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全区住房租赁补贴的发放和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城镇居民住房租赁补贴的申请受理、入户调查、公示等工作。区财政、民政、国土、人社、工商、税务、公安交管、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住房租赁补贴相关工作。
第二章 申 请
第五条 住房租赁补贴的对象为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含最低收入家庭)以及新就业高校毕业生、外来务工人员(含农民工)等住房困难群体。 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在本区无住房或家庭人均私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的家庭。 新就业高校毕业生是指具有本区常住户口,有国家承认的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自毕业的次月起计算毕业不满5年,在本区已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定年限劳动合同并已履行满一定年限的高校毕业生。 外来务工人员是指在本区已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定年限劳动合同并已履行满一定年限的,在本区已实际居住满一定年限的人员。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用人单位,是指在本区依法注册成立的企业、公司、民办非企业组织。 第七条 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具有本区常住非农户口; (二)申请人家庭是纳入城市低保的家庭,或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的家庭(单独成户的个人年收入应低于上年度本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三)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区无自有产权房屋,或自有产权房屋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 (四)单独成户的个人提出申请的,申请人须年满18周岁。 第八条 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的新就业高校毕业生,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本区常住户口; (二)申请人具有国家承认的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自毕业的次月起计算毕业不满5年; (三)申请人在本区就业,与用人单位已签订1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并已履行至少1年,现用工单位为其连续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满1年; (四)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第九条 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的外来务工人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在本区就业,与用人单位已签订1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并已履行至少1年,现用工单位为其连续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满1年; (二)申请人在本区实际居住满1年; (三)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区无自有产权住房,或自有产权房屋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 第十条 申请家庭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租赁补贴: (一)政府财政供养的人员; (二)单独成户的个人是在校学生的; (三)直系亲属有两套或两套以上住房的; (四)有私有非住宅的; (五)已购买保障性住房或承租廉租住房的; (六)转让自有住房的(因特殊原因将原住房转让造成家庭住房困难的除外); (七)有私有自用车辆、营运车辆的(摩托车、三轮车除外); (八)有注册资金在3万元以上经营性实业的; (九)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用人单位已安排住房的。
第三章 审 核
第十一条 住房租赁补贴实行申请审核制度,常态化受理。 第十二条 城镇居民申请住房租赁补贴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授权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对家庭财产和收入。 第十三条 新就业高校毕业生、外来务工人员由用人单位统一向注册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住房租赁补贴。 第十四条 申请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住房建筑面积纳入面积核定范围。 (一)房屋所有权登记在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的房屋; (二)承租的公有性质房屋; (三)拥有的宅基地房屋; (四)已办理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房屋; (五)与他人共有产权的房屋; (六)父母与子女共同居住在其中一方名下的房屋; (七)父母或子女居住在对方名下的房屋。 第十五条 城镇居民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应当如实填写《麦积区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申请表》,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居民户口簿、身份证; (三)婚姻状况证明; (四)居住证明; (五)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六)家庭收入和财产查询授权书; (七)其它与收入、住房、户籍有关的证明材料。 申请家庭提供的户籍、身份、婚姻材料应当是国家有权机关或法律授权的机构提供、出具、存档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件、文书、协议。申请家庭应当对提交的材料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书面承诺。 第十六条 新就业高校毕业生、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应当如实填写《麦积区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申请表》,同时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一)申请书; (二)居民户口簿、身份证; (三)婚姻状况证明; (四)居住证明; (五)申请人和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六)劳动(聘用)合同; (七)缴纳社会保险证明; (八)住房租赁补贴担保书; (九)其它与收入、学历、住房、户籍、就业相关的证明材料;。 其中(四)、(五)、(六)、(七)、(八)项证明材料,由用人单位提供。 用人单位应当为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的城镇新就业高校毕业生、外来务工人员提供担保,同时提供用人单位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多证合一的,提供多证合一执照)。 第十七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组织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居住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结果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调查核实结果符合条件的,出具审核意见。 第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辖区内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保障人口、户籍所在地镇(街道)名称等,公示期为5日。 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居住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公示结果无异议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等相关材料报送区房地产管理局。 第十九条 区房地产管理局应当严格审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报材料和审核意见;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不完整的,通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限期补充齐全申报材料和审核意见;在限期内未补充齐全的,应当将申报材料退回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二十条 区房地产管理局应当入户抽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批准意见返回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二次公示,公示期为5日;对不符合条件的,通过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 资金来源及发放
第二十一条 住房租赁补贴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省级财政安排资金,市、区财政安排资金。 第二十二条 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结合本区住房租赁市场的租金水平、申请家庭困难程度及支付能力、地方财力状况等因素,分类别、分层次确定租赁补贴的发放标准,并实行动态调整,具体标准以年度方案为准。 第二十三条 住房租赁补贴户均补贴面积不得超过60平方米,补贴资金按月计算,按季度发放。
第五章 退 出
第二十四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群众举报、媒体监督、信息核对、巡查检查等方式,发现住房租赁补贴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上报区房地产管理局取消该家庭住房租赁补贴资格: (一)因家庭人数或住房面积发生变化,致使家庭人均住房面积超出我区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保障条件的; (二)因家庭生活条件改善,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上年度我区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80%的; (三)承租人将承租的住房转借、转租的; (四)承租人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租赁住房居住的。 第二十五条 住房租赁补贴家庭在领取当年第四季度补贴后,次年第一季度补贴发放前;应当主动向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家庭人口、收入、住房、资产及租房等变动情况;家庭情况未发生变动的,也应当向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无变动情况申报。 第二十六条 住房租赁补贴家庭因自身原因未申报或未及时申报家庭人口、收入、住房、资产及租房等情况的,视为自愿放弃住房租赁补贴资格,其住房租赁补贴资格自动终止。 第二十七条 申请家庭采取隐瞒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住房租赁补贴的,该家庭的有关行为纳入社会诚信信息系统并记入住房租赁补贴档案,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并由受理其申请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追回补贴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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