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麦积区教育教学质量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和科教兴区战略,加强教育教学质量管理,健全激励机制,进一步增强学校管理者和教师的质量意识,促进各类教育均衡、协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政府设立“麦积区教育教学质量奖”(以下简称“教育教学质量奖”),专门用于奖励教育教学质量优秀的学校和个人。教育教学质量奖分为集体奖和个人奖二大类,其中集体奖分为高考奖、初中质量奖、小学质量奖三大类。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学校。
第四条 教育教学质量奖的评定和奖励坚持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二)绩效优先原则;
(三)升学与发展并重原则;
(四)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相结合原则。
第五条 获得奖励的学校和个人,由区政府颁发相应奖牌、证书。
第六条 教育教学质量奖每学年评审奖励一次,教育教学质量奖评定以高考、中考及小学毕业检测考试成绩为主要依据。
第七条 教育教学质量奖每学年基础奖金额度不低于260万元,其中高中占二分之一,初中、小学各占四分之一。奖金额度根据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逐步提高。
第八条 高考奖分设以下四个奖项:
(一)高考目标任务完成奖。以当年全区高考文理二本上线率完成目标任务奖励总奖金的100%为基数,上线率每提高1个百分点,总奖金增加10万元;上线率未完成目标任务的适当扣减总奖金,每低一个百分点,总奖金减少10万元;未完成目标任务且排名全市县区第三位以后,扣减总奖金至基数的70%-50%。上线率增减为非整数时,通过折算得出奖金增减额度。
(二)高考贡献奖。根据各高中学校上线人数在全区上线总人数中所占份额,同时考虑学校间区位、条件及生源差异等因素,对各高中学校进行奖励。奖励额度依据当年高考任务完成情况确定。
(三)高考特别奖。当年考生被清华大学或北京大学(不含专业生和各类专项计划)录取的,每录取1名奖励学校5万元;考生进入全省文理科前100名的,每进入一名奖励学校3万元;考生进入全市文理科前50名的,每进入一名奖励学校5000元;全省前100名和全市前50名如有重复,就高奖励,不重复奖励。同时,对专业生培养方面成绩突出的学校予以适当奖励。
(四)高考优秀学科指导组奖。当年高考全区文化课学科平均成绩排名全市前两名的,奖励该学科指导组1--1.5万元。
第九条 初中质量奖:以全市普通高中招生考试成绩为主要依据,在对初中教育教学质量进行全面分析和评价的基础上,结合年度综合量化考核确定前10名学校,并按相应等次进行奖励,其中一等奖1个,二等奖3个,三等奖6个。具体奖金额度计算办法为:以受奖学校参考学生总数为基数计算生均奖金数,并分别按生均奖金数1.2、1、0.8的权重和考生数计算确定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奖金。
第十条 小学质量奖:以全区小学毕业检测考试成绩为主要依据,在对小学教育教学质量进行全面分析和评价的基础上,结合年度综合量化考核确定前10名学校,并按相应等次进行奖励,其中一等奖1个,二等奖3个,三等奖6个。具体奖金额度计算办法为:以受奖学校参考学生总数为基数计算生均奖金数,并分别按生均奖金数1.2、1、0.8的权重和考生数计算确定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奖金。
第十一条 个人奖分设以下四个奖项:
(一)优秀校长奖。每2年奖励5名,高中(含职业学校)1名,初中、小学各2名,各奖励5千元。
(二)名师奖。每2年奖励20名,高中(含职业学校)4名,初中、小学各8名,各奖励5千元。
(三)高考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奖。每年奖励10名,其中优秀教师、班主任各5名,每人奖励5千元。
(四)高考校长特别奖。当年高考有考生被清华大学、北京大学录取(不含专业生和各类专项招生),每录取1名奖励校长5000元。
优秀校长奖、名师奖、高考优秀教师及班主任奖评选办法由区教体局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未纳入高考、全市中考和全区小学检测考试的科目,但进入课程计划和教学计划的课程,由受奖学校从奖金总额中计提一部分,用于奖励未统考科目教学成绩突出的教师。
第十三条 初中、小学应考人数以该届学生入口人数(学生正常转入转出予以认可)为准。参考率低于全区平均参考率的学校不得参与初中、小学质量奖的评选。
第十四条 学校获得集体奖后,应当制定本校奖励方案,对当年毕业年级一线班主任、任课教师及管理人员进行奖励。个人奖由区政府直接奖励到个人。学校制定的集体奖实施方案须报区教体局审核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 教育教学质量奖专项资金纳入区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当年如有结余,可结转至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六条 区教体局根据当年教育教学质量奖奖励情况,于9月底前提出专项奖励资金分配方案,报请区政府审定批准。
第十七条 区财政局按照批准后的教育教学质量奖励资金分配方案,于每年10月底前将专项资金通过集中支付方式拨付到受奖励学校。
第十八条 受奖励学校根据具体奖励方案,于奖励资金拨付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奖金兑付到个人。
第十九条 设立区教育教学质量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委员由区政府分管教育工作的副区长及教体、财政、人社等部门的负责同志及相关工作人员组成,必要时可聘请专家参与。评审委员会在区教体局设立办公室,具体负责教育教学质量奖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组织开展教育教学质量奖评审活动,审定教学质量奖评审标准、实施办法和评审工作程序;
(二)研究决定教学质量奖评审过程的重大事项和提出拟奖励名单;
(三)对获得教学质量奖的学校和人员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 教育教学质量奖个人奖项的评选不得突破规定名额。凡学校推荐的人选必须在校内公示无异议后方可上报,评审过程中发现学校有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收回评奖名额,情节严重者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取消该校下年度教育教学质量奖评奖资格。
第二十二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评教育教学质量奖个人奖项:
(一)有违法违纪和教学违规行为受到查处的;
(二)从事以中小学生为对象的有偿教学活动,或向学生推销各种教辅资料谋利的;
(三)利用工作时间从事个人经营性活动的;
(四)有其他师德不良表现的。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麦积区教体局2013年12月24日印发的《天水市麦积区中小学教学质量奖励办法》(麦区教体发〔2013〕27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