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JFD-2017Z-002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天水市麦积区水土保持方案 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麦政发〔2017〕5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驻区有关单位: 《天水市麦积区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管理办法》已经区八届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2011年5月27日印发的《天水市麦积区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管理规定》(麦政发〔2011〕63号)同时废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政府 2017年5月19日
天水市麦积区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申报和审批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甘肃省水土保持条例》和国家计委、水利部、国家环保局《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采(探)矿、开山采石、烧砖瓦、取土、挖砂及开发区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开发、建材、大规模经果林开发等易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区水土保持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采取具体治理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由省、市审批的,应当报区水土保持管理部门备案。在生产和建设过程中,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修改已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虽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但未经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三条 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第四条 凡从事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其中,审批制项目,应当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核准制项目,应当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备案制项目,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应当纳入下阶段设计文本。 第五条 从事生产建设活动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必须在先行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后,方可办理项目立项审批或者核准、备案等其他前期工作审批手续。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土保持管理部门批准,发展和改革部门不予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 企业投资建设的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办理用地手续。 第六条 开发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依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和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土保持篇章,落实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和投资概算。初步设计审查时应当有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参加。 第七条 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凡征占地面积在1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其他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内容和格式应当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和有关规定。 第八条 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工作由开发建设项目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编制。 第九条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所需费用应当根据编制工作量确定,并纳入项目前期费用。 第十条 水土保持方案必须先经水土保持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方可办理土地使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采矿批准、项目立项审批或者核准等其他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水土保持管理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区级立项的开发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由区水土保持管理部门审批,并协助指导需由上级水土保持管理部门审批的项目业主办理水土保持方案报批工作。 区水土保持管理部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应报上级水土保持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开发建设项目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向有审批权的水土保持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水土保持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委托有关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进行技术评审。水土保持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申请之日起20日内,或者应当自受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审批申请之日起10日内,做出审查决定。但是,技术评审时间除外。对于特殊性质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20日内不能做出审查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三条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及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按下列条件进行审批: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二)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等国家、行业的水土保持技术规范、标准; (三)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明确; (四)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合理、有效,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达到主体工程设计深度; (五)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编制依据可靠、方法合理、结果正确; (六)水土保持监测的内容和方法得当。 第十四条 经审批的项目,如性质、规模、建设地点等发生变化时,项目单位或个人应及时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按照本规定的程序报原批准单位批准。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水土保持管理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设计、施工。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时,必须由水土保持管理部门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工程不得投产使用。 第十六条 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审批擅自开垦荒坡地,或者未采取水土保持措施擅自采伐林木的,分别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或者进行施工准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有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 区水土保持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水土保持方案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失职、渎职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调查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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