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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水市麦积区水土保持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7/5/22 17:16:36) 新闻来源:麦积区水保局 作者:

MJFD-2017Z-001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天水市麦积区水土保持
实施办法》的通知

(麦政发〔2017〕5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驻区有关单位:
  《天水市麦积区水土保持实施办法》已经区八届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2011年5月27日印发的《天水市麦积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细则》(麦政发〔2011〕61号)同时废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政府   
  2017年5月19日    


天水市麦积区水土保持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甘肃省水土保持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自然资源开发、生产建设以及其他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水土保持工作遵循“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和“谁开发谁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治理,谁利用谁补偿”的原则。
  第四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和防治水土流失的义务,并有权对有下列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向水土保持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
  (一)违法毁林或者草场开荒,破坏植被的;
  (二)违法开垦荒坡地的;
  (三)向江河、湖泊、水库和专门存放地以外的沟渠倾倒废弃砂、石、土或者尾矿废渣的;
  (四)破坏水土保持设施的;
  (五)不经批准擅自动土造成水土流失的;
  (六)有其他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的。
  第五条 区水土保持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工作。区发改、工信、国土、环保、农业、畜牧、林业、交通、建设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工作。

第二章 规 划

  第六条 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公告,水土流失重点区域分为西秦岭北坡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陇南山地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渭河流域省级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
  对水土流失重点区域应当制定具体措施,进行重点防治。
  第七条 区水土保持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省、市的水土保持规划和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规划,水土保持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资源规划、城乡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相协调。水土保持规划一经批准,应当严格执行。
  第八条 有关基础设施建设、矿产资源开发、城镇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在规划中提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对策和措施,并在规划报请审批前征求水土保持管理机关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 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安排水土流失区的部分扶贫资金和农业发展基金等资金,用于水土保持。
  第十条 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重视并开展水土保持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全民水土保持意识,每年3月份为麦积区水土保持宣传月。

第三章 预防与保护

  第十一条 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土保持规划,积极植树种草,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并加强对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动的管理。
  第十二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下列区域从事开荒、挖砂、取土、采石:
  (一)沿河两岸易造成水土流失的地带;
  (二)公路两侧的山坡、排洪沟、植树台、路基坡面;
  (三)侵蚀沟的沟头、沟边和沟坡地带;
  (四)有崩塌、滑坡历史或者有崩塌、滑坡危险的地带;
  (五)干渠两侧十度以上的坡地;
  (六)水库最高蓄水线以外五百米以内和塘坝最高蓄水线以外二百米以内的地带;
  (七)易发生泥石流的地区。
  特殊情况需要在上述规定区域内抢修公路、水利工程等建设项目,进行挖砂、采石或堆放固体废弃物的,建设单位事后必须及时采取水土保持措施,进行治理。
  第十三条 凡从事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动的开发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按照《天水市麦积区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凡从事采(探)矿、挖砂、取土、采石、烧砖瓦等易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活动,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区以上水土保持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采取具体治理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在生产和建设过程中,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修改已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虽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但未经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企业投资建设的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办理用地许可手续。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第十六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采矿、取土、挖砂、采石等生产活动的管理,防止水土流失。
  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和严重砂化区取土、挖砂、采石。
  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和严重砂化区的具体范围,由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
  第十七条 水土流失区和预防保护区禁止挖刨野生灌木、中药材、树根及烧木炭、烧砖瓦、开山采石、采砂等活动。
  第十八条 在林区采伐林木的,采伐方案中应当有水土保持措施。采伐方案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由林业主管部门和水土保持管理部门监督实施。在五度以上坡地植树造林、抚育幼林、种植中药材等,应当采取水土保持措施。
  禁止在退耕还林还草地、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在二十五度以下、五度以上的荒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采取水土保持措施。
  第十九条 按照规划建设的水土保持设施,包括种植的林草、试验场地和其他治理成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侵占。
  第二十条 生产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应当避让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无法避让的,应当提高防治标准,优化施工工艺,减少地表扰动和植被损坏范围,有效控制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第二十一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生产建设活动中排弃的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应当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用,确需废弃的,应当堆放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并采取措施保证不产生新的危害。
  第二十二条 对于已建和在建而未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能够造成或已造成水土流失的,其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区水土保持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水土流失防治措施,补报水土保持方案,并组织落实防治措施。
  第二十三条 因从事生产建设活动,损毁水土保持设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水土保持补偿费由区水土保持管理部门按规定标准收缴。

第四章 治理与开发

  第二十四条 区水土保持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水土保持规划,加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坡耕地改梯田、淤地坝等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加大生态修复力度,加强对水土保持重点工程的建设管理,并建立和完善运行管护制度与责任。
  第二十五条 在水力侵蚀地区,区水土保持管理部门、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以天然沟壑及其两侧山坡地形成的小流域为单元,严格执行国家和本省水土保持技术规范,因地制宜地采取工程措施、植物措施和保护性耕作等措施,进行坡耕地和沟道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建设水土流失综合防治体系。
  在重力侵蚀地区,区水土保持管理部门、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监测、径流排导、削坡减载、支挡固坡、修建拦挡工程等措施,并建立监测、预报、预警体系。
  第二十六条 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水土保持规划,有计划地对水土流失进行综合治理,加大生态修复力度。水土流失的治理应当与开发利用水土资源、发展当地生产相结合,在发挥综合效益的基础上,注重提高经济效益。
  第二十七条 区水土保持管理部门、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批准的水土保持规划,制定具体的治理实施规划。对禁止开垦坡度二十五度以下、五度以上的坡耕地,根据当地水土资源,修建水平沟田、水平梯田、水池、水窖等蓄水保土工程和引水工程,整治排水系统,建立经济沟、经济坡等高效益单元。
  第二十八条 积极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参与水土流失治理,并予以资金、技术等方面的扶持。
  第二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和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治理荒山、荒沟、荒丘、荒滩,防治水土流失,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并依法保护土地承包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承包治理小流域,必须签订治理合同,由区政府发给承包证书。承包合同应依法签订治理范围、治理标准、承包期限、当事人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承包后满两年包而不治的,收取水土保持补偿费,由发包单位终止合同,转包他人治理。
  第三十条 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人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必须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对造成的水土流失负责治理。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由区水土保持管理部门统一安排治理。
  第三十一条 在城市供水水源涵养保护区,区水土保持管理部门、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预防保护、自然修复和综合治理措施,配套建设植物过滤带,积极推广沼气能源项目,开展清洁小流域建设,严格控制化肥和农药的使用,减少水土流失引起的面源污染,保护饮用水水源。
  第三十二条 对生产建设活动所占用土地的地表土应当进行分层剥离、保存和利用,做到土石方挖填平衡,减少地表扰动范围;对废弃的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存放地,应当采取拦挡、坡面防护、防洪排导等措施。生产建设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在取土场、开挖面和存放地的裸露土地上植树种草、恢复植被,对闭库的尾矿库进行复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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