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是: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府文件 >> 规范性文件 >> 正文
【麦政发〔2016〕36号】关于印发天水甘泉物流园区入园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6/5/18 10:40:21) 新闻来源:区政府办 作者:

MJFD-2016Z-001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天水甘泉物流园区

入园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麦政发〔2016〕3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单位:

    《天水甘泉物流园区入园项目暂行管理办法》已经七届区政

府第42次常务会议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政府

2016年5月5

 

 

 

天水甘泉物流园区入园项目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天水甘泉物流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管理,规范项目入园程序,提高入园项目质量,强化入园项目监管,推进园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市物流园区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水甘泉物流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园区管委会”)按照本办法,负责对拟入园项目进行审查,对入园企业进行统一管理和协调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拟入园项目及入驻园区规划范围内的企业。

 

第二章  项目准入管理

 

第四条  入园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入园的企业必须是从事物流配送、仓储、货物运输、产品交易、产品展示、信息服务等业务的商贸物流企业。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园区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和建设规划。

(三)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

(四)项目总投资不得低于3000万元,投资强度不低于100万元/亩。投资规模大,辐射带动作用强,建设资金充足,能够按期建设完成的企业优先入驻。

(五)入园企业必须在麦积区进行工商税务登记注册。

第五条  申请入园项目由项目投资方向园区管委会提交以下材料:

(一)入园申请报告;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及相关配套材料;

(三)投资方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企业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法人代表和项目负责人基本情况简介和身份证明;

(五)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合资或合作协议书以及出资确认书等证明文件;

(六)其它需提交的材料。

第六条   拟入园项目实行评审制度。

(一)初审。园区管委会接到入园申请后,对拟入园项目进行初审,提出是否符合入园标准的初审意见。

(二)评审。经初审通过的拟入园项目,由园区管委会提交项目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做出评审意见后,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七条   成立项目评审委员会。项目评审委员会由区政府主要领导和区四大组织分管领导及区发改、建设、财政、国土、科技、安监、环保、招商、甘泉物流园区管委会负责人及相关专家组成。

第八条   评审专家由园区管委会根据每次项目评审的实际需要,从区科技专家库中邀请5—7名专家参加项目评审会议。

第九条   项目评审委员会对入园项目是否符合产业政策、园区规划、安全环保、投资规模、经济效益、资金保障、用地规模等进行全面论证。

第十条   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同意入驻园区的项目,应当符合审批、核准、备案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由园区管委会与投资方签订《入园投资合同》,项目正式入园。

 

第三章   项目入园管理

 

第十一条   园区管委会依据园区总体规划、项目类别、项目关联度、投资强度、建筑密度、污染控制等因素确定入园项目选址及用地面积。

第十二条   项目投资方应本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严格按照申报项目进行建设,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擅自转让土地。入园项目用地内严禁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确需转让土地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由园区管委会按原供地价收回,统一进行安排。

第十三条   入园项目建设期限原则上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下的,应当一次性投资,建设期限不得超过1年;固定资产投资在0.5—3亿元并分期建设的项目,投资期限不得超过2年;固定资产投资在3亿元以上并分期建设的项目,总投资期限不得超过3年。

第十四条  建立投资保证金和投资资金监管制度。为保证项目顺利实施,《入园投资合同》签订后,项目投资方应当按总投资2%的比例向园区管委会缴纳投资保证金,项目投产达标并验收合格后全部予以退还,并将总投资10%—30%的资金打入园区管委会指定的专用账户(亿元以上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确定),由园区管委会随项目建设进度拨付使用。

第十五条  入园项目自《入园投资合同》签订之日起每半年进行一次综合考核,考核工作由园区管委会组织实施。综合考核的主要内容为:

(一)资金筹措到位情况;

(二)各项手续办理情况;

(三)规划执行与土地利用情况;

(四)工程质量和进度情况;

(五)安全生产情况和安全、环保、职业卫生“三同时”执行情况;

(六)机构设置、管理制度、劳动用工等企业管理情况;

(七)企业经营情况;

(八)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第十六条  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园区管委会应当督促项目单位及时加以解决;对个别无力投资或未能完全履行合同的项目,园区管委会会同相关部门依法追究投资方的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依法保障园区内一切经济组织、个人合法生产经营活动和权益,任何部门不得违反法律政策规定进行收费、摊派、评比等活动。

第十八条  入园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企业核算,及时如实填报各类统计报表。

第十九条  入园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及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生产设施。

 

第四章    项目退出机制

 

第二十条  项目投资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议劝其退出园区(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一)从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一年内不开工建设,造成土地闲置的;

(二)从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一年内投资额度达不到总投资60%(含60%)的;

(三)因项目投资方的原因造成停工一年以上的;

(四)项目建成后,一年内不运营的。

第二十一条  项目投资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园区管委会有权解除《入园投资合同》,强制项目退出园区:

(一)在项目建设期限内未完成项目建设任务,限期不改正的;

(二)不执行规划、乱搭乱建或擅自改变土地用途,限期不改正的;

(三)不按环保要求进行建设,严重污染周边环境,限期不改正的;

(四)不按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卫生规定进行建设,造成重大安全隐患,限期不改正的;

(五)违反有关规定擅自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限期不改正的;

(六)以土地证作抵押并办理他项权证,随意改变银行贷款用途的。

第二十二条  项目退出后,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按下列方式处置:

(一)协议退出的,退还土地出让金、投资保证金及剩余的项目建设资金,收回土地使用权。如土地荒芜造成闲置的,另外收取土地出让金20%的土地闲置费及违约金。所有地上附着物限期由企业自行拆除或由管委会按其成本协议回收(回收价不高于评估价值的80%);对拒不拆除又不同意回收的,由管委会依法申请强制拆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项目业主自行承担。

(二)强制退出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投资保证金不予退还。地上附着物限期由企业自行拆除,否则视为放弃,园区管委会有权全权处置,由此造成的损失由项目业主自行承担。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原《天水甘泉物流园区管理办法(试行)》(麦政办发〔2010〕52号)同时废止。

 

 

 

版权所有: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政府   陇ICP备05003518
网站管理: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
地址:天水市麦积区区府路56号   电话:0938-2615678  E-mail:wxb8010@163.com

点击进入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