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JFD-2015Z-009
麦政发〔2015〕184号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天水市麦积区民办幼儿园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区属及驻区有关单位: 《天水市麦积区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21日
天水市麦积区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管理,促进民办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维护举办者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甘肃省民办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天水市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办幼儿园,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单独或联合举办,依法设立的面向社会招收3-6岁适龄儿童,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学前教育机构。 第三条 民办学前教育属于公益性事业,是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我区对民办学前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民办并举的原则,鼓励和扶持面向大众、收费较低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第四条 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筹规划全区学前教育,把民办学前教育纳入全区教育事业发展总体规划。
第二章 申办和审批
第五条 举办民办幼儿园必须依法按程序申办和审批。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办幼儿园的审批和管理。 境外、省外的组织或个人在本行政区域内举办或合作举办民办幼儿园,须分别报经省、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再由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六条 举办民办幼儿园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民办幼儿园的设置应当符合全区教育发展规划和布局,有符合国家教育方针的办学宗旨,制定合法的幼儿园组织章程,建立理事会或董事会等组织决策机构; (二)申办民办幼儿园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申办民办幼儿园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民办幼儿园应当具备正常开展保育教育活动所需基本的办学场所、设施和符合要求的教职工队伍等条件。城区民办幼儿园参照同类公办幼儿园标准执行,农村民办幼儿园按照《甘肃省农村幼儿园基本办园标准(试行)》执行。 第七条 申请举办民办幼儿园,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供下列材料: (一)幼儿园申办报告及可行性论证报告(需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注意见); (二)拟办幼儿园章程、规范的幼儿园名称和首届幼儿园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三)举办者及拟任负责人的有关资质证明、有效身份证明; (四)拟聘任的教师、保育员、保健医生、厨师、保安等工作人员的相关资格证明; (五)拟办幼儿园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资产应载明产权,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六)近期发展目标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包括办学宗旨、规划目标、办园规模、课程计划、招收对象和范围、师资队伍构成等); (七)拟办幼儿园的建筑平面图、各功能室分布图、设施、设备计划配置情况说明、场所使用权证明以及校舍的安全鉴定证明; (八)公安消防部门提供的消防安全审核意见; (九)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合格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餐饮许可证; (十)拟聘用工作人员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 (十一)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民办幼儿园的审批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举办者向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交本办法第七条所列的有关实证性材料。 (二)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受理举办者的申请,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初审合格后,联合安监、消防、卫计等部门进行实地考察。考察合格的,经上述部门共同签署意见后,由区教育行政部门发给筹设批准书。 (三)举办者接到筹设批准书后开展筹设工作。筹设工作应在3年内完成,筹设期间不得进行招生、教学等活动。筹设工作超过3年的,应当重新申报。 申办前未获得幼儿园卫生保健合格证、餐饮服务许可证和消防安全审核的民办幼儿园,应在筹设期内持筹设批准书到区卫生主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申请办理相应许可和审核。 (四)筹设工作完成后,举办者向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正式设立申请。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幼儿园设置标准对幼儿园进行审核验收,对审核验收合格的,向举办者颁发办学许可证,并书面告知民政、税务、质监、物价等有关部门。 (五)举办者已达到设置条件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提交本规定第七条所列材料。经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查符合办园条件并达到相应设置标准的,可正式批复设立,按程序颁发办学许可证。 (六)民办幼儿园凭区教育行政部门的批复文件和办学许可证,到区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发改(物价)部门办理收费备案、质监部门办理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证。 第九条 举办者停办或因不可抗因素需停办民办幼儿园,应当在停办前一学期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停办注销手续,审批机关审核后下发停办通知文件,并向社会公告。 未经审批机关核准同意,举办者不得随意停办或变更法定代表人、园名、办园地址。变更举办者、法定代表人、园名、办园地址等事项,按照《甘肃省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核准。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民办幼儿园实行区政府统一领导,教育行政部门归口管理和乡镇属地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卫生、食药监、民政、发改(物价)、公安、消防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对民办幼儿园进行管理。 城区民办幼儿园的日常业务管理直接由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农村民办幼儿园日常业务管理由所在乡镇中心学校负责。 第十一条 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民办幼儿园的统一规划、检查、评估、考核和奖惩。民办幼儿园与公办幼儿园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民办幼儿园应当主动接受区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和业务指导,积极参加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学习、会议、培训、检查等活动。 第十二条 民办幼儿园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自筹经费、自聘人员、自主管理。民办幼儿园在园幼儿数不得突破审批机关核准的办园规模。 第十三条 民办幼儿园的园长、教职工实行聘任(用)制,由举办者按国家规定的有关任职资格要求聘任(用),同时报区教育行政部门或乡镇中心学校备案。园长必须参加岗位培训,并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民办幼儿园应当与聘任的教职工签订有效协议和用工合同,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十四条 区教育行政部门、乡镇中心学校应当将民办幼儿教师纳入教师队伍建设和管理范围,保证其在评优选先、职称评定、培训、考核、业务活动等方面享受公办幼儿教师的同等待遇。民办幼儿园教师的专业技术职务可由区教育行政部门、人社(职改)部门代评。 第十五条 区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幼儿园办学情况进行年检。年检结果将做为民办幼儿园延续办学和享受奖补政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民办幼儿园的名称应规范、简明,不得使用带有宗教色彩和迷信含义的字词。一般以“天水市麦积区XX幼儿园”或“天水市麦积区XX乡(镇)XX幼儿园”形式命名,不得冠以“国际”、“中国”、“中华”、“全国”、“甘肃”、“甘肃省”等字样。未经市级或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不得冠以“双语”、“艺术”等字样。 第十七条 民办幼儿园应当严格执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和《甘肃省幼儿园保教管理指导意见(试行)》,坚持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防止和纠正幼儿教育“小学化”倾向,科学保教,规范办园,切实提高保教工作水平。 第十八条 民办幼儿园不得发布与其招生、保育、教育、管理等行为不相符的虚假信息与广告,其招生简章须报区教育体育局或乡镇中心学校备案。民办幼儿园不得进行和参与宗教或迷信活动。 第十九条 民办幼儿园必须要高度重视安全工作,对幼儿在园期间的安全负责,建立健全卫生保健、安全消防制度,按要求配备安保人员和安防设备,切实做好食品、公共卫生、园舍设施设备、户外活动场地等的安全工作,严防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条 民办幼儿园应当按照《麦积区民办学校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建立财务机构,配备财务人员,并按照国家《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幼儿园财务收支情况的监管,防止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挪用、抽逃办学资金。 第二十一条 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备案制,备案管理按照《关于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天发改收费〔2015〕638号)执行。未办理备案的幼儿园不得擅自收费。民办幼儿园收取的费用应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园条件。
第四章 奖励与扶持
第二十二条 区政府设立专项资金,用于鼓励和支持民办幼儿园的发展,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第二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民办幼儿园,予以表彰奖励: (一)办学行为规范,管理科学,保育教育工作成效显著,办园特色明显,社会评价较好的; (二)当年年检优秀,面向大众、收费较低的; (三)投入力度大,年度改善办园条件成绩显著的; (四)能按要求达标晋级的。 第二十四条 符合普惠性幼儿园评估条件,并经当年年检合格的民办幼儿园,可向区教育行政部门申请普惠性民办园的评估认定。民办幼儿园的评级认定参照公办幼儿园的标准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