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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政发〔2015〕165号】关于印发《天水市麦积区创建生态乡镇生态村奖励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5/12/11) 新闻来源:区政府办公室 作者:

MJFD-2015Z-008

麦政发〔2015〕165号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天水市麦积区创建生态乡镇生态村奖励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有关部门、单位:
    《天水市麦积区创建生态乡镇生态村奖励补助暂行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7日

    
天水市麦积区创建生态乡镇生态村
奖励补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有效解决农村环境突出问题,优化农村人居环境,推进生态乡镇和生态村创建工作深入开展,切实提高生态创建工作的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天水市环保目标责任指标考核细则》、《天水市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等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通过对生态乡镇和生态村给予奖励补助,充分调动生态创建工作积极性,促进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生态乡镇和生态村奖励补助资金用于农村垃圾收集、农村污水处理等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获得命名的生态乡镇和生态村要逐步探索和完善长效管理机制,确保生态乡镇和生态村获得命名后环境问题不反弹,并保持持续稳定,切实发挥好示范带动效应。

    第三条 生态乡镇和生态村奖励补助政策在全区范围内实行。从2015年开始,对当年补助对象为创建达标并获得命名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生态乡镇和生态村,经验收合格,给予奖励补助。

    第四条 生态乡镇奖励补助标准:
    (一)经验收合格,达到市级生态乡镇创建标准,并获得命名的乡镇,给予2万元奖励补助;
    (二)经验收合格,达到省级生态乡镇创建标准,并获得命名的乡镇,给予3万元奖励补助;
    (三)经验收合格,达到国家级生态乡镇创建标准,并获得命名的乡镇,给予5万元奖励补助。

    第五条 生态村奖励补助标准:
    (一)经验收合格,达到市级生态村创建标准,并获得命名的生态村,给予1万元奖励补助;
    (二)经验收合格,达到省级生态村创建标准,并获得命名的生态村,给予2万元奖励补助;
    (三)经验收合格,达到国家级生态村创建标准,并获得命名的生态村,给予3万元奖励补助。

    第六条 区财政每年安排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作为奖励补助专项资金。

    第七条 生态乡镇、生态村奖励补助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二)坚持突出重点、择优扶持的原则;
    (三)坚持乡镇、村投资为主,区财政补助扶持为辅的原则;
    (四)坚持以奖代补的原则;
    (五)坚持不重复奖励的原则。

    第八条 奖励补助工作程序:
    (一)申报。奖励补助工作采用申报制。生态乡镇、生态村创建申报工作于每年3月初开始,采用逐级申报的方式进行。生态村的创建申报,由行政村向所在乡镇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同意后,由所在乡镇上报区环保局。生态乡镇的创建申报,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区环保局提出申请,区环保局对创建申请及相关材料审核同意后报区政府审定。区环保局根据区政府审定的结果负责创建材料的上报工作。申报国家级生态乡镇、生态村必须是已命名的省级生态乡镇、生态村;申报省级生态乡镇、生态村必须是已命名的市级生态乡镇、生态村。获得命名后可申请奖励补助资金。获得命名的生态乡镇和生态村于次年3月底前将奖补申请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区环保局。
    (二)兑现。区财政局下达预算,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区财政局根据确定的奖励补助具体金额,核拨给获得命名的生态乡镇和生态村。

    第九条 奖励补助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一)奖励补助资金应当全部用于生态乡镇和生态村的建设,各乡镇财政所应当加强对专项补助资金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并于每年度结束后于下年度第一个月内向区财政局报告上一年度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
    (二)区财政局对年度安排的生态创建专项补助资金实行绩效考评制度。考评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各乡镇专项补助资金的参考依据。
    (三)区财政局对生态创建专项补助资金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专款到位不及时或使用效益不高的乡镇,将减少或停止以后年度专项补助;对挤占、挪用专项补助资金的,将收回和停拨补助资金;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根据省市相关最新规定适时进行修改完善。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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