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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政发〔2015〕159号】关于印发天水市麦积区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5/12/3) 新闻来源:区政府办公室 作者:

MJFD-2015Z-007

麦政发〔2015〕159号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天水市麦积区气象灾害
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驻区有关单位:
    《天水市麦积区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5年11月28日区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30日


天水市麦积区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
认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提高气象灾害的应急能力和公众防御意识,减轻气象灾害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甘肃省气象条例》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通知》、《市政府气象工作目标责任书》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是对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村)、有关单位、学校等的气象防灾减灾基础设施和组织体系进行评价认定,提高气象灾害预警监测、报告、应对能力,确保重大气象灾害发生时能够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三条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村)应当申报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鼓励大中型企业、中小学校、车站、医院、重要公共场所等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申报认证。

    第四条 区气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村)、中小学校、车站、大中型企业等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申请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立气象灾害气象工作站,在灾害性天气影响期间有可以24小时值班的工作场所;
    (二)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村)有一名分管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和一名以上的气象协理员、信息员;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有分管领导和一名气象信息联络员,负责灾害性天气应急工作; 
    (三)有气象灾害应急处置预案;有安全的避难场所,灾害性天气发生时,有安置转移人员的能力和条件; 
    (四)有实时监测当地天气状况的气象监测设施,并能向区气象部门进行数据传输;
    (五)有多种渠道(设备)能够及时接收气象部门发布的灾害性天气预警预报信息,能与区气象局保持通信畅通; 
    (六)有及时传播分发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的渠道,有在公众场所设置自动接收、播放灾害性天气警报的装置(包括广播、显示屏等);
    (七)有面向公众的气象灾害防御培训计划,并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和培训活动;
    (八)能够及时收集上报气象灾害信息,并及时协助气象部门进行气象灾害现场调查和处置。
    第六条 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程序:
    (一)须提交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书面申请材料,报区气象部门初审,气象部门经现场调查核实后,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审定。
    (二)具备合格条件的,认定为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达标单位,由气象局颁发荣誉证书和标志。证书和标志均标明“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达标单位”。
    第七条 获得认证的单位每3年进行一次复审。复审不合格者,取销认证,收回认证证书和标志。
    第八条 通过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的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村)、单位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发挥突出成效的,政府将予以表彰。 
    第九条 对获得认证的企事业单位,在政府救灾经费补助等方面享受优先待遇政策。
    第十条  本办法根据省市最新法规政策规定将适时进行修订完善,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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