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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政发〔2015〕137号】关于印发《天水市麦积区电子商务发展奖励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5/10/29 16:43:16) 新闻来源: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政府 作者:

MJFD-2015Z-006

麦政发〔2015〕137号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天水市麦积区电子商务发展
奖励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单位,驻区有关单位:
《天水市麦积区电子商务发展奖励扶持暂行办法》已经区七届人民政府第三十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政府
2015年9月28日

天水市麦积区电子商务发展奖励扶持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区电子商务发展,发挥电子商务对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根据省、市相关扶持电子商务发展的指导意见、扶持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区范围内从事电子商务以及与电子商务相关的企业、电子商务销售平台、各类网店、支持我区电商发展的机构、团体、个人等。
    第三条  区财政每年预算安排电子商务奖励扶持发展资金100万元,采取以奖代补形式扶持电商企业和电商网店发展。

第二章  网店及企业奖励扶持政策

    第四条  政府鼓励扶持社会各界开办网店,对网店给予下列奖励:
    (一)对新开网店,连续三个月有销售业绩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0元。
    (二)对月销售额在3000元以上的网店,连续三个月销售额增幅在30%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00元。
    (三)对开办网店年销售额首次突破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2000元;突破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3000元;突破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5000元;突破100万元及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
    第五条  在全区电子商务企业和网店中(乡镇和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除外)以销售业绩为主要标准,每年开展“十佳网店”评选活动,每次评选前十名,年终一次性奖励,第一、第二名各奖励1万元,第三、四、五名各奖励8000元,第六至第十名各奖励5000元。
    第六条  鼓励我区实体企业、商品流通企业、服务业等积极参与电子商务发展,开办网络销售平台,实现网上营销与店面销售相结合,年总销售额在100—300万元,其中网店销售额占总销售额的30%以上的,给予1万元奖励扶持;年销售额在300—500万元,其中网店销售额占40%以上的,给予3万元奖励扶持;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上,其中网店销售额占50%以上的,给予5万元奖励扶持。
    第七条  对销售我区农产品的电子商务企业和网店,根据物流快递企业提供的发货单,分干货、生鲜货按标准予以补贴,每单干货补贴0.5元,每单生鲜货补贴1元。

第三章  配套服务体系奖励扶持政策

    第八条  在电子商务领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研发包装设计创意,获得一定市场认可的,凭当年专利证书,给予团队集体奖励1万元;设计新颖,具有独创性,形成地域品牌形象的创意,奖励团队5000元。
    第九条  依托各类媒体,助推我区电商发展,对宣传信息数量和质量较高的新媒体平台、政务网站、政务微博、微信公众平台及影响较大的个人微博,经区委宣传部考核提名,一次性给予1000元-3000元奖励。
    第十条  为电子商务培养技能型人才,培训机构学员在我区开店率达到30%以上并有一定业绩的,给予培训机构一次性1万元奖励。

第四章  发展电商奖励政策

    第十一条  加强各乡镇电子商务服务站年度考核,积极开展创先争优、月度销量比拼、季度评优、年度奖励等各种激励机制,评选奖励业绩优秀的乡镇和村级站点,对成绩优秀的乡镇和村站点按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6000元、4000元、2000元;在全区评选表彰电子商务先进个人十名,各奖1000元。
    第十二条  发挥大学生村官带头作用,评选“十佳大学生村官电商带头人”。以其销售额为依据,带动干部群众开办至少三家网店且有销售业绩的,年终一次性奖励2000元。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电子商务奖励扶持对象的数据资料由区商务局负责审核,报区政府审批。奖励扶持对象多种扶持奖励政策发生重复时,选择其中最高一项扶持奖励政策予以兑现。
    第十四条  对因虚假上报数据资料获得扶持和奖励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追回相应奖金,取消相应荣誉称号,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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