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JFD-2015Z-005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天水市麦积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麦政发〔2015〕135号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单位,驻区有关单位:
《天水市麦积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第三十五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10日
天水市麦积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有效治理大气污染和环境噪声,防止火灾、爆炸和意外伤害等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天水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第三条 主城区天水机场以东、颖川河以西,南北两山区域内除特定时段外禁止燃放各类烟花爆竹。
第四条 为尊重传统习俗,除夕、春节(农历正月初一至初三)、元宵节期间禁放区域内允许适当燃放规定种类的烟花爆竹,其它时间均禁止燃放。
第五条 实行烟花爆竹批发和零售许可证制度。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必须从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采购烟花爆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必须从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并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第六条 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和行业监管相结合的原则,建立综合管控的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机制。
区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运输许可、焰火晚会以及其他重大节庆、庆典活动燃放许可;查处在禁放区域内店庆活动、铺面开业、婚庆丧葬、乔迁新居、奠基动工、楼房封顶、售楼开盘等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配合有关职能部门查处、取缔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检查烟花爆竹贮存、经营场所消防安全,积极预防、及时处置因燃放烟花爆竹引起的火灾事故。
区建设部门负责行业管理领域的建设施工、物业公司、拆迁工地等禁放宣传,监督指导建设施工单位自觉遵守禁放规定。
区安监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环节的安全监管;审查烟花爆竹经营、销售、储存场所的安全条件,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户进行监督检查并予以行政许可;依法查处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烟花爆竹产品经营行为;依法打击未经许可,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违法行为。
区工商部门负责市场流通领域烟花爆竹的监督检查,依法办理营业执照,查处无照经营行为。
区城管部门负责依法取缔非法占道经营烟花爆竹摊点或流动占道兜售烟花爆竹的行为。
区环保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燃放的空气污染监控工作,会同相关部门查处违规燃放行为。
区质监部门负责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不合格烟花爆竹产品的行为。
街道办事处及各乡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组建街道、乡镇和社区、村两级巡查队伍,牵头落实本辖区禁放工作措施,负责向群众发放禁放宣传资料。
第七条 烟花爆竹零售网点设置由区安监部门会同区公安部门按有关规定确定后报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制止,并可以向公安、安监、城管、环保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予以查处或向有管理职权的部门转报。
第九条 禁止销售和燃放下列种类的烟花爆竹:
(一)拉炮、摔炮、砸炮、擦炮、发令纸(打火纸)、高空
礼花弹等撞击、挤压、摩擦即可自燃爆炸的产品;
(二)无规则飞行轨迹的二响、三响、月旅行、地老鼠等危险品;
(三)氯酸盐含量超标、威力大、危险性大以及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劣质产品;
(四)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
(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品种。
第十条 在特定时段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将点燃的烟花爆竹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构筑物投射、抛掷;
(二)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和影响交通秩序;
(三)不得在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燃放烟花爆竹;
(四)不得在房屋室内及公共走廊、楼梯、屋顶、阳台、窗口燃放烟花爆竹;
(五)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未经许可从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行为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行政拘留。
公安部门可以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建议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 公安、安监、工商、质监、城管、环保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职责的;
(二)对举报人的举报不予受理、不及时调查处理的;
(三)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予以许可的;
(四)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五)有徇私枉法、以权谋私、索贿受贿等行为的。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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