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天水市麦积区扶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麦政发〔2014〕148号 MJFD-2014Z-006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单位,驻区有关单位: 《天水市麦积区扶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实施办法》已经2014年12月20日区政府第28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2.小微企业审核标准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22日
天水市麦积区扶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扶持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健康快速发展,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壮大,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非公有制经济跨越发展的意见》(甘发〔2012〕19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甘政发〔2012〕39号)、《天水市扶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实施办法》(天政发〔2014〕48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公有制经济主体,是指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非公有制企业。 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是指符合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四部委2011年颁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非公有制企业。 个体工商户,是指有经营能力并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的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公民。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非公有制企业,是指归我国内地公民私人所有或归外商、港澳台商所有的经济成份占主导或相对主导地位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四上企业,是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等四类规模以上企业的统称。 第三条 天水市麦积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协调推进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非公经济领导小组),负责全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工作的指导、协调和政策落实的督促检查。建立推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区非公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扶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具体工作。区直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和本办法分工,落实各自工作责任。 第四条 在区委、区政府原有扶持非公有制经济专项资金额度的基础上,根据每年属扶持范围的新增非公有制“四上企业”数量,区财政安排一定数量的扶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资金,用于扶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和非公有制小微企业发展。 第二章 扶持对象 第五条 本办法扶持对象为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在本区所辖范围内,由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非公有制小微企业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要求、依法纳税、成长性好的非公有制小微企业(不含天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内企业)。 第六条 重点扶持从事科技创新、文化旅游、物流信息服务、社区服务、特色优势农产品的精深加工和运销、加工制造、批发零售等行业的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对从事国家限制类、淘汰类产业的非公有制经济主体不予扶持。 第三章 扶持措施 第七条 扶持资金以财政奖励的方式,扶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和非公有制小微企业发展。 (一)扶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 1.工商部门对拟登记为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投资者,按照投资者意愿,做好指导服务。对申请登记个体工商户的,减免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帮助其办理营业执照;对具备开办企业条件的,依法引导其办理企业登记。工商部门要为个体工商户开辟“绿色通道”,实行全程帮助办理,对法定要件齐全的当场颁发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时,升级的企业名称可最大限度保留原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和行业特点;拟升级为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的,允许使用原名称登记;拟升级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允许沿用其原名称加“有限公司”;个体工商户获得的商标、专利等在转型后仍可延用。 2.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且转型后的企业达到“四上企业”标准,纳入企业一套表联网直报体系的,每户给予2万元奖励。 (二)对属扶持范围的新增非公有制“四上企业”予以奖励,扶持非公有制小微企业壮大发展。 1.对新列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按照《天水市麦积区振兴工业经济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2.对新列限额以上商贸企业给予奖励扶持,其中:对新列限额以上批发企业,每户给予2万元奖励;对新列限额以上零售企业,每户给予2万元奖励;对新列限额以上住宿企业,每户给予1万元奖励;对新列限额以上餐饮企业,每户给予1万元奖励; 3.对新列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每户给予1万元奖励。 以上所列财政奖励,每个企业只能享受一次,反复纳入“四上企业”范围的不重复奖励。 第八条 继续落实区委、区政府扶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有关政策。 (一) 继续落实《天水市麦积区振兴工业经济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天水市麦积区扶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发展的实施办法》、《天水市麦积区农业特色产业标准化示范基地建设奖励扶持办法》和《麦积区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后扶持工业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按原资金渠道兑现对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奖励。 (二) 项目扶持。非公有制企业相关项目符合区政府扶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资金条件的,给予项目资金扶持。 第九条 融资扶持。区非公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区政府金融办、区工信局、区商务局、区农业局、区畜牧局要加大对全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的协调力度,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开发适合非公有制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金融产品,优惠担保费率,简化操作流程,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 充分利用国家开发银行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小额贷款专项融资的优惠政策,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规模化种植、存储、销售等整体产业链条发展提供融资帮助和支持,满足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贷需求,促进发展壮大。 第十条 落实国家税收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扶持非公有制小微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 (一)在现行对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企业性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暂免征收增值税、营业税的基础上,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含本数)的,也暂免征收增值税、营业税。对符合条件的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小微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微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对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对非营利性小微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的营业收入(不包括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自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对小微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并按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免征营业税。 (三)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四)符合扶持条件的非公有制小微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 上述政策如有调整,按最新的税收减免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执行。 第四章 申请扶持资金需提交的材料及申报、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原有区委、区政府扶持非公有制经济专项资金的,按原渠道原文件规定,向相关部门提交申报材料。 第十二条 申请扶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资金需提交的材料: (一)申报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企业奖励需提交下列材料: 1.天水市麦积区扶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资金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工商部门出具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证明; 4.统计部门出具的纳入“四上企业”范围的有关证明; 5.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二)申报纳入非公有制“四上企业”奖励需提交下列材料: 1.天水市麦积区扶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资金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及章程(原件及复印件); 3.统计部门出具的纳入“四上企业”范围的有关证明; 4.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第十三条 申报扶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资金的程序: (一) 由非公有制小微企业于次年1月底前按要求向区非公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申报材料。 (二) 区非公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通过初审的,由区非公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区工商局、区商务局、区统计局等单位进行核实。 (三)对核实通过的,由区非公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报区非公经济领导小组审核,审核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7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区非公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结果向社会公布,对不符合扶持条件的取消扶持资格。 (四)公示结束,对符合扶持条件的企业,报区政府审批后,由区财政局会同区非公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兑现扶持奖励资金。 第五章 监 督 第十四条 区非公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的扶持对象要严格审核,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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