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JFD-2015B-02001
天水市麦积区教育体育局 天水市麦积区财政局 关于印发《天水市麦积区民办学校 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麦区教体发〔2015〕95号
各民办学校: 现将《天水市麦积区民办学校财务管理暂行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天水市麦积区教育体育局 天水市麦积区财政局 2015年4月20日
天水市麦积区民办学校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规范民办学校的财务管理行为,保障民办学校举办者、教育者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参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麦积区内依法设立的民办学校,含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初中、小学和幼儿园。 第三条 民办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原则是:保证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促使财务工作有章可循,财务活动有序进行;正确处理国家、举办者、出资人、学校和受教育者的经济利益关系。民办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体制,配备合格的财会人员,保障财会工作的有序开展;合理编制预算,依法多渠道筹集办学资金,加强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风险管理;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如实反映民办学校财务状况和办学活动情况。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及财会人员
第四条 民办学校的财务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并由民办学校实施“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民办学校尽可能独立设置财务科(室),统一管理民办学校的各项财务工作,制定财务规章制度,编制财务收支预算,集中管理民办学校的各种资金。民办学校不得在财务科(室)之外设置同级的财务机构。没有设立财务科(室)的要指定专人负责财务工作。 第五条 民办学校财务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由校长提名,经民办学校决策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下同)批准后任命,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民办学校财务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实行职务回避制度,决策机构成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同时被聘任为民办学校财务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六条 民办学校预算是指民办学校根据年度事业发展计划和经费支出需要编制的综合性财务收支计划。年度预算分为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民办学校的收入预算,以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为基础,参考本年度维持民办学校正常运转和发展的基本要求,概括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测算编制。 民办学校的支出预算,应根据民办学校开展教学及其他活动的需要测算编制。支出预算的编制,应首先保证教学和行政管理人员工资性支出,统筹安排其他各项支出。 第七条 民办学校预算的编制应当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注重效益、勤俭节约的原则。 第八条 民办学校必须建立预算管理制度,明确预算编制方法和审批程序。 民办学校校长负责组织财务部门会同有关职能部门拟订年度预算,由学校决策机构审核,报财政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预算一经备案,对民办学校的业务活动具有约束力。未经规定程序原则上不得改变。 第九条 民办学校预算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时,在确保人员工资和教学所需经费的前提下,由民办学校财务部门提出调整意见,报民办学校决策机构审核,并报财政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后调整实施。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条 收入是指民办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资金。 第十一条 民办学校收入内容: (一)财政补助收入指民办学校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 (二)上级补助收入指民办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指民办学校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经营收入指民办学校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民办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指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十二条 除第十一条规定的各项收入外,为民办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服务性收费(如伙食费等)和代收费,不列入学校收入。服务性收费根据非盈利原则,按实际服务成本收取。代收费采用按学期收取,定期结算,不得挪作它用,按实列支,多退少补,并须每学期向学生公布收支情况。 第十三条 民办学校各项收入都必须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确保及时足额收取,全部存入学校依法开设的银行基本账户,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民办学校不得自行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禁止隐匿、截留学校收入或抽逃办学资金。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四条 民办学校支出要以教学、科研为中心,根据“确保必需、突出重点、效率优先”的原则安排各项支出。严格支出管理,优化支出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 民办学校全部支出应当统一分类、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民办学校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指民办学校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包括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 (二)经营支出指民办学校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指民办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指实行收入上缴方式的民办学校按照规定的定额或者比例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第十六条 民办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和经营活动中,应当根据收入与支出相匹配的原则,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 第十七条 民办学校要加强支出管理,并制订相应的管理规定,进行严格的内部控制,并将内部管理制度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各项支出不得虚列虚报,也不得以计划数或预算数代替。
第六章 结余及分配
第十八条 结余是指民办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经营收支的收益应当单独反映。经营收支的收益可以弥补以前年度的事业亏损。专项结余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九条 办学结余可以用于学校事业的发展和对投资者投资成本的合理补偿。结余分配顺序为: (一)计提发展基金:原则上按不低于年度净25%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正常维护和教学设备别的添置。 (二)对投资者投资成本的合理补偿: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提取其他有关费用后,在办学有结余的前提下,经学校决策机构研究决定,并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可从办学结余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奖励出资人。年奖励金额按不超过出资人累积出资额为基数的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2倍计算。 (三)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事业发展和弥补以后年度的收支差额。 如果当期结余额为零或负数的,民办学校可以暂停计提各类基金,不考虑对投资者投资成本的合理补偿。如果民办学校前期发生亏损,民办学校应当在弥补亏损后按上述程序提取各类基金。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二十条 专用基金是民办学校按规定提取和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二十一条 专用基金包括: (一)职工福利基金指按照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民办学校教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二)医疗基金指未纳入公费医疗经费开支范围的学校,按照当地人社部门规定的公费医疗经费开支标准从收入中提取,并参照公费医疗制度有关规定用于职工公费医疗开支的资金。 (三)其他基金指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专用资金。 (四)发展基金指用于民办学校各项事业发展。 (五)风险基金指用于办学过程中发生的非正常损失以及学校清算各项费用。民办学校必须提取并维持学费年总收入的5%作为风险基金。学校在使用风险基金,由学校决策机构研究决定,报财政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使用。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资产是指民办学校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学校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学校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第二十三条 学校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 第二十四条 流动资产是指学校为开展教学、科研、服务和管理而取得的、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存货等。 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各民办学校一般只能在一个开户银行开设一个存款基本账户,不得多头开户。对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存货是指民办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服务和管理过程中耗用的材料、物料等,包括各类材料、低值易耗品等。民办学校应对存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做到账表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盘盈的存货应当按同类或类似的存货市场价格作为实际成本计价入账;盘亏的存货,应当在查明原因后按规定在年终前及时处理调整。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是指学校持有的预计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有形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预计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具体目录由学校自行确定。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大类: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及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民办学校应根据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结合本校的具体情况,制定各类固定资产明细目录。 第二十六条 民办学校固定资产的报废,应当由校内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鉴定,报经法定代表人审批。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报废时,还应报经报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或者财政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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